公告解读 |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来源:世纪通AD&HR 发布日期:2026-07-29
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
——公告解读

前言
2026年6月30日,海关总署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》(2026年第78号)正式实施。该公告与此前发布的第40号公告及机床类物项第77号公告形成配套监管体系。在全球贸易局势日趋严峻、国内出口管制与海关监管政策密集升级的背景下,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。
政策密集出台,
设备出口迎来"强监管"时代
2024年12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92号)正式实施,标志着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进入新阶段,原先分散在核、导弹、生物、化学品四部并行条例下的管制体系被统一整合为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管理。到了2025年至2026年初,政策呈现持续收紧态势(见下表):

在此背景下,第78号公告则专门针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,严格要求申报规范,将出口管制义务前置到海关申报环节,明确"怎么报、报什么",使监管链条向前延伸至报关那一刻。
78号公告核心要点:
全覆盖、无死角的申报规范
▸覆盖范围:无论形式、渠道,一律纳入监管
78号公告明确,受监管的物项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(无人机整机)、无人驾驶飞艇、相关设备和部件(零部件与配套设备),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("防御端"产品)。
关键突破:无论货物是否落入两用物项管制目录,无论其以整机、拆分零部件、样品、无偿赠送等何种形式出境,也无论其以一般贸易、快件、跨境电商等何种渠道通关,均需严格执行公告申报规范。

▸申报机制:"主动留痕"成为普遍义务
公告要求所有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在申报时均需在备注栏进行标注,实现"主动留痕"。具体分为三种情形(见下表):

核心变化:识别并标注不再只是管制物项企业的义务,而是一项普遍义务——即使产品明确不属于管制范围,也必须在备注栏主动声明。
▸重点区分:三类出口渠道的差异化填报要求
公告针对一般贸易、C类快件、跨境电商三种出口渠道制定了差异化的填报规则(见下表):

监管意图:快件与跨境电商此前被视为小批量、高频次出口的便捷通道,此番被拉到与一般贸易相近的颗粒度,意在堵住"化整为零"的规避空间。

▸禁限管制识别码:从HS编码到实质性判断
78号公告配套40号公告,引入"禁限管制识别码"机制:3101至3109对应已列管两用物项;3990至3999对应非两用物项(非管制类无人机申报需使用3990)。识别码项下配套3001-3006及9999共7组规范申报类别代码,每组对应相应申报要素名称。
重要提醒:现有648个十位商品编号监管证件代码为"3",但有代码不代表已列管,无标注也不代表不属于两用物项。企业需对照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做实质性判断,不可仅凭HS编码监管证件代码判定。
▸随附单据:技术资料成为"标配"
公告新增"技术资料"作为出口申报随附单据,与合同、发票等同随《报关单》提交。此前,技术资料仅在海关质疑出口货物涉嫌管制时才需提交(依据2025年第123号公告),而现在企业用技术资料证明申报合规的义务,已从事后监管提前至出口申报阶段。

当前局势下,
合规建议与风险提示
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空前严格
2026年以来,商务部多次将外国实体列入管制名单和关注名单,在此提醒所有出口经营者必须建立严格的最终用户筛查机制。一旦发现对方属于军事用户或物项拟用于军事目的,必须立即中止交易并主动报告。违规向军事用户出口,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经营额5-10倍罚款,甚至刑事责任。
临时管制:清单之外的"隐形地雷"
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,可以对清单以外的货物、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,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对照最新清单发现拟出口物项"不在上面",也不能掉以轻心,它随时可能被列入临时管制。
建议企业在签订长期出口合同时,加入"如因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约,双方协商解决"的条款,以规避法律风险。
特殊监管区域:入区免证、出境必证
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,企业需特别注意区分:无需办理许可证和必须办理许可证情形。两用物项从境内进入综保区等特殊区域无需许可证,从特殊区域出境到境外必须办理。
跨境电商:简化申报时代终结
78号公告明确,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(仅申报税号前4位)模式,需申报完整税号。同时,"生产销售单位"栏必须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,不得填报电商平台、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。
信息一致性:通关放行≠海关认可
公告反复强调,填报信息应真实、完整、准确,并与合同、发票、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。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重点提示:通关放行不等于海关认可。即使货物已顺利出境,后续若发现申报不实,企业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。
总结
海关总署第78号公告的落地表明,对于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企业而言,合规已不再是"应付监管的额外成本",而是关乎企业生存的必答题。唯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,主动适应"全链条、无死角"的监管新常态,才能在日益收紧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。
【政策文件索引】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92号)
●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(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)
●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、第78号
● 商务部、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令(2026年度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

